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51年的天津铁路工程学校和天津铁路分局职工培训中心,2004年12月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5年5月通过教育部备案。
学院秉承“崇德、尚能”校训和“团结、勤奋、严谨、文明”校风,传承“我以学院为荣、学院以我为傲”的优良传统,遵循“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高于一切”的办学理念,明确“立足京铁、服务国铁,涵盖轨道交通全领域,争创一流”的办学定位,坚持“建国际品牌、树国内名牌”的发展思路,弘扬“精神抖擞、专心致志、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新时代铁院精神,厚植“以干成事论英雄、以解决实际问题论能力、以高质量发展项目和高水平创新成果论业绩”的价值观和人才观。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津铁院。
英文名称:Tianjin Railway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TRTVC。
学院域名:zuowen.chikitsatour.com。
学院法定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21号。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 学院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以培养轨道交通特有专业人才为特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教学业务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的发展定位: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道路;育人为本、能力为重,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依托行业、对接产业,服务轨道交通行业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立足天津,发挥政府办学和行业背景的双重优势,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坚持内涵建设、特色发展,努力建设国内一流、世界先进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和考核,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院;
(二)自主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资源建设,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选拔学生;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用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依法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十一)学院建立各种校内外专业实习、实训基地,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
(十二)开展与境内外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以及企业之间的科学文化交流、人才培养、技术合作等;
(十三)管理、使用学院的资产和经费;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并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根据需要,经过批准举办其他学制的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扩大和保障科研部门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创新发明、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和科学研究,增强创新活力。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变化,合理确定和调整办学结构、规模。
第十六条 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七条 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八条 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实行以评价为核心的教学工作质量监控制度,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通过学术委员会、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价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价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业设置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服务轨道交通行业与区域经济,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构建铁路、城轨及通用类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与布局,专业调整适应产业需求,保持专业良性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新员工。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师德师风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岗位聘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等的第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应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能力提升的机会;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企业实践和教育培训,达到相应的教学能力和技术技能水平;
(四)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八)爱护学院财产,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支持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双师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遵循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努力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院申诉委员会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调解人事争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申请各类奖、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于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学院财产;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该机构依法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继承铁路优良传统,结合职业要求,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团员代表大会(简称团代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八)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教材建设理念,增强教材育人功能,提升教材管理水平。
(九)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经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会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部门。
学院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紧扣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题,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重点工作与自身职责使命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突出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坚定正风肃纪,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院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代会、团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要行政事项,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行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十条 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5年。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二条 闭会期间,遇有必需提交教代会解决的急迫问题,通过工会委员、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处理结果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院要为学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第五十五条 学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院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院有关部门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院学代会代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学代会每届任期一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届内由学生会提名、院团委批准后进行委员的补选。
第五十八条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及有关重大项目的论证、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相关专业领域有影响的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重点项目、重点专业和重点实训室建设计划;
(二)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等;
(三)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职务评聘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科研规划、科研管理制度,评定学术成果,审议对外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
(五)审定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及对外推荐各类学术专家的人选;
(七)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及职责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八)完成院长委托或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院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简称职教集团),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指导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职教集团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引领,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作用,探索多种形式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创新集团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学院的专业建设、“三教”改革、师资培养、学生实习和就业、企业的员工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办学的活力和服务能力。职教集团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职教集团的章程;
(二)制定职教集团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职教集团年会;
(四)商讨、决策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
(五)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六)决定职教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 职教集团由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单位包括从事理论研究、技术研发、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与培训等行业的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非政府性社会团体。
第六十三条 职教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合作委员会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代表理事会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综合管理机构;按照有关章程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根据教学任务、专业建设等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教辅机构,明确各内设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范围。
第六十五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在党委领导下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分工和学院授权,对二级学院(部)的党建、教学、科研及学生教育等工作履行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责。学院领导对口分管,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院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人才培养工作。拟定专业招生计划建议,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负责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负责组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考评工作;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在教师成长和管理各环节发挥政治和师德双把关作用;负责组织教师“双师”素质培养考核工作,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三)负责本部门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对接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要,与企业共建真实、仿真的专项和综合实训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岗位实习基地。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教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本部门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六)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请用款计划,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及资产。
(七)履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四)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部门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院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工作。
第六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依法依规保证二级学院(部)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成员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组织委员和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同时,根据会议内容由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与外界缔结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教育、科研机构。
第七十三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院内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七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和控制,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十二五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十四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以职教集团为平台,促进学院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根据校友所在区域分布,下设若干地区校友分会。校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院校友会章程执行。
第八十六条 学院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争取各方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八条 校徽
(一)图案
(二)说明:校徽采用圆形图案,在两个圆之间的环形空间上半部分、下半部分分别为学院的中文和英文名称,中间是汉语拼音“J、T、D”的变化形状, 1951反映学院的历史沿革,基调为蓝色。
第八十九条 徽章:印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条 校风:“团结、勤奋、严谨、文明”。
第九十一条 校训:“崇德、尚能”。
第九十二条 校旗
(一)图案
(二)说明:校旗采用两种样式,一种为蓝色背景,一种为白色背景;校旗中心位置为学院中文校名,左上角为校徽;校旗为二号旗,宽度为2.40米,高度为1.60米。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九十四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议,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由学院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决定。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九十五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